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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806****34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302民初3613号
    案号 (2020)湘0302执恢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继锋、易青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36 047.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36 047.27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垫付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云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被告曾继锋、易青云不能清偿的部分与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分担一半经济损失; 三、驳回原告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 340元,由被告曾继锋、易青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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