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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高新(滨)市管罚处字〔2017〕24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紫外线服装;2、罚款人民币2370元;3、没收违法所得260.84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630.84元(贰仟陆佰叁拾圆零捌角肆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肖红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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