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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钦城管〔市政〕行决字〔2020〕第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轮胎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被污染的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叁仟元整(150㎡×20元/㎡=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1
    决定机关 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刁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