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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59****41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4民初3092号
    案号 (2021)粤0704执1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确认欠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074350.72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27489.45元,两项合计1201840.17元。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定于2019年12月13日前支付4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2020年3月至6月期间,于每月28日前各支付15000给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余下51840.17元,定于202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二、本案保全费用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用2680元,两项合计7680元,由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651.66元,余下2028.34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三、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按期还款,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没有按期还款,其须向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5651.66元,并以货款本金1074350.7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即原告江门市志成贸易有限公司可就1074350.72元扣除已付货款本金数的余下欠款、保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用5651.6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向本院申请执行;四、被告曾俊、陈纯、第三人广州市俊妮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二、三项中约定的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五、因诉前调解,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受理费标准的25计算收取3623.32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曾俊、陈纯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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