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408246-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58号 |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017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6-02 |
| 发布日期 | 2015-07-01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永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钱骅借款本金8400000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304元,由被告吴永新、武夷山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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