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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83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626民初549号
    案号 (2021)川0626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小东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东11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从2018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小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张小东负担2790元,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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