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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831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086号
    案号 (2014)深南法执字第018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5-07
    发布日期 2015-05-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国汉支付325973元及其从2010年8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范国汉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3.3元,由原告范国汉负担213.3元,由被告中铁道桥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代为预交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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