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900MA****N7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2901民初1696号 |
案号 | (2020)云2901执23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杨建雄与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理市北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将租赁物(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一组兴盛路房屋)返还给原告杨建雄。 三、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雄截至2020年6月22日的租金99333元,以及该款项自2019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万分之三每日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理市北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杨建雄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按480000元/年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原告杨建雄对被告云南华夏新康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杨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9元,减半收取2724.5元,由原告杨建雄承担953.5元,被告大理华夏新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7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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