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918450-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民初字第2051号 |
| 案号 | (2019)川01执恢2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 发布日期 | 2019-07-1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40万元及利息1724720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复利(以本金4340万元为基数,罚息从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0.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0.8‰计算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149375元; 三、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E-12-01、E-12-02地块书香府邸第1幢1层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红坝村红坝大道82号6575㎡的土地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被告大理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理市下关镇洱滨村5657.86㎡的土地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邓裕川、张佩玲、刘云、裴晓东、毛洪彬对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裕川、张佩玲、刘云、裴晓东、毛洪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64.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江长益商贸有限公司、宜宾市裕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裕川、张佩玲、刘云、裴晓东、毛洪彬负担,并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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