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5月01日10时05分,当事人杭州军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鹿山大道陆家村段运输物料。执法人员当场拦停车辆,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运输的物料为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为陕汽牌SX3310MB406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为浙A8V733,驾驶员郭雪宝当场出示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杭城管运20214101-8)和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城管处20210231-3延期-1),当事车辆挡板处有工程渣土泄漏。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系车辆运输物料导致泄漏、遗撒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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