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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石滩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6****3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04民初7271号
    案号 (2021)川0104执69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针对以上五被执行人强制执行(2020)川0104民初72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3月31日利息、罚息合计1,263,020.6元,2021年4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0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对被执行人泸州八仙液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光明村七社八仙液酒业公司厂区的1#至20#酒罐,重量合计752.16吨白酒原酒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要求被执行人金石滩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显义、张桂荣对被执行人泸州八仙液酒业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诉讼费34,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等诉讼费用由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五、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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