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9****65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民初1700号 |
案号 | (2022)皖0102执26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9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19867450元、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款198674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为:9/13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10038914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包淑艳、张胜利、王洪新、张胜飞张乐乐、叶春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包淑艳、张胜利、王洪新、张胜飞、张乐乐、叶春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85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539元,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539元,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包淑艳、张胜利、张胜飞、张乐乐、叶春阳共同负担1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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