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9****653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5243号 |
案号 | (2022)皖0104执38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6-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05275元、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78893.4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4052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顺延计算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开关柜生产车间101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7297号)、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B路南F地块土地[合瑶海国用(2009)第051号]、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铜业生产车间-101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7296号)、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B路南G地块土地[合瑶海国用(2009)第05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飞、包淑艳、叶春阳、张胜利、张乐乐、王洪新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向原告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1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52元,由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飞、包淑艳、叶春阳、张胜利、张乐乐、王洪新负担7979元;本案保全费3485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27元,由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张胜飞、包淑艳、叶春阳、张胜利、张乐乐、王洪新负担28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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