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嵊公(剡)行罚决字[2017]12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8月15日16时00分,剡湖派出所民警在对嵊州市剡湖街道某小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用的保安员没有保安员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8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张如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