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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剡)行罚决字[2017]116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05日09时30分,剡湖派出所民警在对嵊州市剡湖街道某花苑小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日内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警告,责令五日内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3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张如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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