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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地海事罚字〔2020〕1001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5月24日,本局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有的金沙机2699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船未按规定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擅自航行,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所在的金沙机2699从安徽装载水泥驶往昆山,2020年05月24日15时55分,本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横塘水域检查该船舶,发现有如下违法行为:该船未按规定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擅自航行。经核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书予以证明:一、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船舶未按规定记录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于《船舶垃圾记录簿》擅自航行的事实。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证明船舶的主尺度及船舶的原始数据,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本局认为:当事人所有的金沙机2699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的规定,应予处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05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地海事罚字〔2020〕100106号),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在送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写了申请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要求立即作出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认识到错误,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表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裁量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常州宏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沙机2699)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之规定,对责任本船船长陈玉勤实施违法记分,代码22005,记分分值为4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中国银行沧浪支行(户名:苏州市地方海事:511858212210)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被处以扣留、吊销证书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证书送交本机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且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