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狮市红星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苏仁达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169****56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终898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5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2 |
发布日期 | 2018-03-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11535号民事判决; 二、曾国志、苏仁达、佘超群、蔡年年、林琼华、吴丽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付姚连场借款200万元,并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6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曾国志、苏仁达、佘超群、蔡年年、林琼华、吴丽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支付姚连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 四、石狮市红星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曾国志、苏仁达、佘超群、蔡年年、林琼华、吴丽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由蔡年年、林琼华、吴丽娅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由曾国志、苏仁达、佘超群、蔡年年、林琼华、吴丽娅、石狮市红星二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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