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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百市税稽 罚 〔2021〕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一)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共计62,2167.82元(其中2016年112,024.14元、2017年229,727.75元、2018年242,485.76元、2019年37,930.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追缴;(二)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046.90元(其中2016年1,120.23元、2017年2,297.28元、2018年2,424.85元、2019年204.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追缴;(三)对你公司少申报缴纳资源税915,445.89元(其中2016年224,640.77元、2017年367,235.45元、2018年238,971.48元、2019年84,598.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行条例》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追缴;(四)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造成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之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对你公司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你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47,538.27元(其中2016年29,873.12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53,002.28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64,662.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追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4
    决定机关 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