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57****7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3民初30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5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813178.73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8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925466.68元,之后罚息、复利按编号为2016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8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9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8500元;三、被告周翔、王宁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任。被告周翔、王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0元,减半收取101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翔、王宁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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