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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鲜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2220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4003民初638号
    案号 (2016)新4003执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7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鲜艳应偿还原告奎屯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损失1008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100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908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若被告鲜艳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未向原告履行完毕,则自愿向原告奎屯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0元; 二、对上述付款被告奎屯金盛装璜有限公司、被告奎屯鑫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新疆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13420元,减半收取6710元,由被告鲜艳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奎屯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鲜艳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奎屯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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