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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福海大酒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顾锡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0076****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24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1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3
    发布日期 2017-03-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惠州市福海大酒楼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旭德支付拖欠货款1065803.40元以及利息(以1065803.4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钟旭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392元,公告费300元,由第一被告惠州市福海大酒楼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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