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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国宏金桥因为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兴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L4****86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003民初3201号
    案号 (2018)冀1003执9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宏金桥因为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绍臣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的房屋租金(2017年4月30日前的租金按照年租金250000元标准计算,2017年4月30日后的租金按照年租金270000元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国宏金桥因为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邵臣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的房屋租金(2017年4月30日前的租金按照年租金250000元标准计算,2017年4月30日后的租金按照年租金270000元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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