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268****388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2民初5008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恢1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效民、李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158485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效民、李梅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二、被告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梅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绿城桂花园桂雨苑5幢201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078170)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670元,由被告李效民、李梅萍、合肥煜坤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陈晶酉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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