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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84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2408号
    案号 (2019)皖0102执1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19-06-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 二、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2月27日的利息4038000元,并自2018年2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继续计付80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6400元; 四、被告合肥多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晶酉、光爱吾、李效民、王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合肥多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被告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合)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561号),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650元,由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多宝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乔阳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国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晶酉、光爱吾、李效民、王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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