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73****630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21民初2747号 |
| 案号 | (2021)皖0521执199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世冬、吴宗祥工程款、材料款750890.87元;二、被告马鞍山市宏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欠付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吴世冬、吴宗祥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世冬、吴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2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91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9元,原告吴世冬、吴宗祥负担9182元。原告吴世冬、吴宗祥预付的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吴世冬、吴宗祥各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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