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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成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3****6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1民初2747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1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2日内给付原告吴世冬、吴宗祥工程款、材料款750890.87元;二、被告马鞍山市宏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欠付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吴世冬、吴宗祥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世冬、吴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91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09元,原告吴世冬、吴宗祥负担9182元。原告吴世冬、吴宗祥预付的鉴定费30000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吴世冬、吴宗祥各承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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