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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3****6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2309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2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丰俊下欠应付工程款118610元,并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5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丰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70元,减半后收取3385元,由原告郭丰俊承担2049元、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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