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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兴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成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73****6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365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1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5二、驳回原告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71元,由原告江苏昱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71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保全费2820元,由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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