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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166****78X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921执3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0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李焕莲于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李焕莲支付违约金56836.11元(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计算,暂算至2017年6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交房时止; 三、驳回原告李焕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9元减半收取,诉讼费4745元由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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