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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德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71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民初117号
    案号 (2016)赣08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偿付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19200元及其利息(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6年7月12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奉新县华林大桥以东、中保港以西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证号为:奉国用(2014)第A1050712-1号、奉国用(2014)第A1050712-2号、奉国用(2014)第A105071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斌、徐采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640元,由被告江西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奉新县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斌、徐采娟负担97000元,原告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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