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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锦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56991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土民初字第00682号
    案号 (2019)内0221执恢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包头市锦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吴国平货款199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日开始计算,直到货款还清为止。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包头市锦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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