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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15-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栋梁路73号的“浙江海川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标段”项目施工单位。2021年12月29日检查发现,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中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土方面积为44平方米,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筑垃圾面积为40平米。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受到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限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