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杭州永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海宁市长安镇栋梁路73号浙江海川电子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朱鸿皓于2021年5月11日脱岗后未配备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工程实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不符合配备要求规定,于2021年7月6日被本机关依法查获。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已构成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筑业)》第3条“建筑施工项目未按规定少配备1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