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谷嘉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2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1)深中法执字第008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1-06-22 |
发布日期 | 2015-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一深圳港闻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600.272.72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车5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二中国华闻事业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99.68元由原告负担499.68元,被告一负担71,000元,被告二对被告一负担的诉讼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及有关诉讼费负担的判决。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港闻公司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付10543081.72元及该款从1999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深圳纺织公司。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华闻总公司应对港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深圳纺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审受理费71499.68元由华闻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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