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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1230****90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徒辛民初字第00392号
    案号 (2019)苏1112执恢5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己铭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己铭律师费用18000元。三、被告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43元,由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镇江裕昌投资履约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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