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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1230****909R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徒辛民初字第00096号
    案号 (2019)苏1112执恢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琳借款本金600000元。 二、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琳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600000元,自2015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镇江金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兆恒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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