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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明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588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08民初51149号
    案号 (2019)京0108执1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19-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四时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陈国梁定金共计一万元。 如被告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四时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陈国梁已预交),均由被告北京浩铭楼餐饮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四时田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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