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474****44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11民初3672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恢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195845.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19584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16000元;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对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项群名下位于项群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银杏苑小区银杏广场41幢5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字第150029040号)在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接收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17-连带责任[土地证号为: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24059号,土地面积15909.53㎡]。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783元,由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云霞、阳伟义、李明虎、项群、合肥智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