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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474****44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03民初1539号
    案号 (2019)皖0403执8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南市半岛商务酒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3786475元,合计18286475元(之后利息从2018年3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本区国庆街道湖滨社区国庆中路118号南部1-13层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周云霞、阳伟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周云霞、阳伟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淮南市半岛商务酒店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519元,由被告淮南市半岛商务酒店、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周云霞、阳伟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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