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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采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00072****584T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8843号
    案号 (2018)粤1971执7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9月15日,利息681685.69元、复利19931.44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9%计至2016年4月2日止;罚息对逾期贷款本金从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后续复利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海南中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采南、黄彩辉、黄文珍、梁徐宁对被告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8749.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749.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虎门港船舶物资供应有限公司、协力南海海洋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电运输有限公司、海南中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黄采南、黄彩辉、黄文珍、梁徐宁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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