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采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12255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海仲字第445号调解书 |
案号 | (2015)海中法执字第002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0-12 |
发布日期 | 2016-10-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向申请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0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4年7月30日计至2015年7月30日止的利息;2、被申请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逾期偿还上述第1项所列债务的,应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向申请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3、被申请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1项所列还款付息义务的,申请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接被申请人李阳名下位于长沙市人民中路1号远东公寓高层住宅一层105号,二层203号、206号,四层401、404号,六层601号、602号、603号、604号、605号、606号,九层903号,十一层1102号,二十二层2202号、二十三层2301、2302号,二十四层2401号,二十七层2702号,二十八层2802号,二十九层2902号,三十层3002号(21套共计2807.56m2)房产;被申请人李智恒名下位于长沙市人民中路远东公寓高层住宅四层406号(162.26m^2)房产;被申请人李丹名下位于长沙市人民中路远东公寓高层住宅二十层2003号(118.75m2)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申请人海南中通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黄采南、黄文珍及刘东明对上述第1项、第2项所列被申请人海南南海明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大声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仲裁费2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海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18750元;6、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庭认为,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根据双方约定制作本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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