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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世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594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07民初5017号
    案号 (2018)苏0707执2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8-12-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市金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40312.5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17%计算),并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果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连云港市金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抵押物(rolandmabeo彩色印刷机等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约定的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所有。 三、如执行本判决以上第一、二项后,原告连云港市金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仍不能受偿的,则由被告董淑龙、王艳、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0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鑫龙纸箱厂、董淑龙、王艳、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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