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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世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594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赣商初字第01259号
    案号 (2015)赣执字第05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26
    发布日期 2016-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999988.36元,并支付约定利息、罚息(已付的利息0.11元应予扣除)。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李世平、武卫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李世平、武卫华如到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有权就被告李大刚、祁洪霞所有的房产(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65号原赣榆县木器厂宿舍楼东三单元二层东户,房产证号:赣房权证青字第Q000191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23462元,由被告连云港通元机械有限公司、李世平、武卫华、李大刚、祁洪霞负担(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已预交,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462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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