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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05****70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8民初1899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23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2-04-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竹君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被告河北晨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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