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卓祥御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6527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青民一初字第1306号 |
案号 | (2017)津0111执6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宋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晓春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0元; 二、被告陈宋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晓春以本金2100000元为基准,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4年6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安徽宝光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12950元,全部由被告陈宋锦负担(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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