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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明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84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莱中商初字第24号
    案号 (2016)鲁12执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日期 2016-11-14
    已履行 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款
    未履行 剩余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58706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货款35870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1元由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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