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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明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84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66号
    案号 (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05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98285.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清偿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41元,由原告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811元,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五建工程集团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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