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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843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7日9时40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61省道姚东村对浙B1895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郑旭东,车辆所有人是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6月9日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王志祥、胡佰军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其它书证原件、暂扣凭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宁波宁工院汽车驾驶学校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9
    决定机关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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