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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4986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40号
    案号 (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0
    发布日期 2015-07-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兆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并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6%计算利息;二、被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兆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罚息(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3.4%支付至付清款为止);三、被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兆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华、黄水丽对被告重庆赫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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