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34986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园商初字第2008号 |
案号 | (2014)园执字第029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0-17 |
发布日期 | 2014-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雄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至2013年9月23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人民币343200元,及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的利息(含逾期利息)。 二、被告苏州雄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75330元。 三、被告黄水丽、林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雄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雄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88元,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39888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通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苏州雄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水丽、林华、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烨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9714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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